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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作者:$AUTHOR      来源:$SOURCE      发布时间: 2020-06-04

概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深入推动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中医药毕业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医临床医师队伍建设的基础环节。其目标是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扎实的中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临床技能和必要的西医知识与技术,能独立、规范承担常见病、多发病及某些疑难危重病证诊疗工作的合格中医住院医师,特别是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
第三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拟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的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中医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在读的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四)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中医药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职责负责本地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第六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医疗卫生工作对中医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招生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中医全科等紧缺专业和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七条 高等中医药院校应将承担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训的中医住培基地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监督指导,加大经费投入,在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临床带教师资培训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八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培训标准实施。
第九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主要在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推拿(含中医康复)、中医骨伤、中医五官等学科轮训。第二阶段根据培训对象预期从事的专业选择在相应的学科及相关科室轮训。培训学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增设或调整培训学科,须报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中医思维培养和临床技能培训为重点,采取理论学习、病房轮训、门诊教学和跟师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理论学习。培训基地制订统一的理论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线上线下自学等多种方式进行,以自学为主,结合必要的集中辅导。重点学习中医药经典理论与临床应用、中医临床进展、紧密结合临床的中医药基础理论,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科目等。
(二)病房轮训。按照培训标准,由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制订统一轮转计划,轮转科室具体组织实施。培训科室应成立培训小组,符合条件的带教医师作为组长,由第二阶段培训对象、第一阶段培训对象、实习生共同组成。在带教老师指导下,以小组为单位,充分发挥第二阶段培训对象作用,共同完成临床实践活动。
(三)门诊教学。培训对象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参加门诊学习,突出中医思维和中医接诊、临证能力培养。中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应开设一定数量的教学门诊,并逐步覆盖所有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强化门诊教学成效。
(四)跟师学习。培训对象进入培训基地后,应选择不超过3名从事中医临床工作8年以上、中医主治及以上职称、确有一定中医学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作为指导老师进行跟师学习。学员临床跟师每周不少于半天,并应及时整理跟师心得、临床医案。
第十一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是承担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
(二)达到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
(三)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
第十二条 根据当地中医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和培训内容需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可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国医堂、名医馆等作为协同单位。协同单位不单独招生,所承担培训任务不超过培训标准所规定科室、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的1/3。除国医堂、名医馆等承担门诊教学和跟师学习的机构,以及承担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基层培养基地外,协同单位原则上不得多于2个。
第十三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士薪酬待遇,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其相关学科应当具有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范、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实训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第十四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建立健全配套机制,确保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注册在本基地的住院医师(含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
第十五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应当定期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的行业组织、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告培训工作情况,接受检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建设部分示范性的培训基地,发挥引领作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行业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并视情况削减所在省(区、市)培训基地分配名额。
第十六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师资队伍遴选、考核、奖励机制,营造良好的尊师重教氛围。
(一)培训基地应遴选职业道德高尚、中医理论扎实、中医思维清晰、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意愿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和质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
(二)培训基地应制订师资队伍培训与考核方案,加强师资培训,并对带教医师的带教能力、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带教医师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称晋升、职务和岗位聘任的重要指标。
(三)培训基地应对承担带教任务的各类师资给予专项绩效工资补助,
带教工作量计入临床工作量,确保带教师资有时间和精力从事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所在单位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严格服从培训基地管理,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完成《中医住培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中规定的培训内容。凡发生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医疗事故或不服从管理者,培训基地可报请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责令其退出培训。
第十八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师承考核、理论技能模块考核和结业考核。过程考核、师承考核、理论技能模块考核合格作为参加结业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将出科考核作为过程考核的重点,在日常考核合格的基础上,依据《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重点考核中医理论、中医辨证思维和临床技能。
第二十条 师承考核是对培训对象跟师学习过程的综合评价,包括临床跟师考勤、跟师笔记、典型医案总结和指导老师临床经验总结论文等。师承考核由培训基地负责组织实施,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充分发挥模拟实训中心作用,在进入第二阶段培训前,完成中医经典理论、中西医诊断技能(包括中医四诊合参、临床常见病诊断与鉴别诊断等)、中医临床技能(包括针灸推拿、中医外治及其他中医特色技能)、中药方剂知识等理论技能模块的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证书样式及编号规则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专业代码附后)。
第二十三条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登记与管理纳入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中医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中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少数民族医类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及培训标准由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印发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代码
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代码
类 别
对应专业
专业代码
中医
中医学类专业(含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中医骨伤科学等)
3501
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
3502
藏医学
3503
蒙医学
3504
维医学
3505
壮医学
3506
傣医学
3507
哈医学
3508
其他民族医学
3509
中医全科
中医学类专业(含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中医骨伤科学等)
3601
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
3602
藏医学
3603
蒙医学
3604
维医学
3605
壮医学
3606
傣医学
3607
哈医学
3608
其他民族医学
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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